就美術作品而言,它涉及到兩類權利,一類是美術原件所有人對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權,即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處分美術作品原件的權利;另一類是美術作品的創作人對于美術作品的著作權。這是兩類不同的權利,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,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。畫家將畫出售給甲,甲只享有該畫的所有權,但不享有該畫的著作權。
值得考慮的是,購畫人如果想實現經濟利益,希望展覽此畫,就會與創作人的著作權發生沖突。同時,創作人要展覽作品原件,也不得不求助于原件持有人。為了解決這一矛盾,我國《著作權法》第18條規定:“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,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,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。”這說明,即使創作人想要展覽美術作品原件,也應取得原件所有人的許可。